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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自诉与公诉的区别

时间:2025.01.3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一)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
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三)审查程序不同。
(四)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七)举证责任不同。
(八)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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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斐律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胥斐律师,毕业于江苏南京大学,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人才战略委员会主任、内核委员会主任。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尤其精于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商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婚姻及非诉讼案件的处理。胥斐律师乐于助人,工作认真,办事严谨,讲求团队合作。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赢得了当事人信任。本律师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长期以来秉承诚信、踏实、负责、求精的服务理念,愿以本人的学识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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