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
张文律师,男,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硕在读,现为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青年委员会主任。 张文律师从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从非诉或诉讼的角度灵活处理了多起企业面临的难点疑点问题。在诉讼业务中,办理过各类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知识产权侵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纠纷等多方面的业务。 在惠州某建筑公司(原告)诉惠州某实业公司(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代理被告,面对原告对公司高达3100万元的索赔,通过梳理证据和诉讼策略的设计,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及损失3040万,工作成果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肯定。 在代理广东佛山陶瓷企业的十几起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成功帮助公司唯一股东免赔超千万元;在办理广东多家知名陶瓷、卫浴和厨卫电器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系列案件中,帮助企业维权并获赔达200万元。 在刑事案件中作为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或辩护律师,多次和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多方调查,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最终成功帮助被告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缓刑或无罪。 张文律师办案风格严谨耐心,工作稳健、诚信,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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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单位管辖。若有多个管辖机构,应先协调,无法达成共识则向上级机构申请确定。行政处罚是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社会团体进行惩戒的合法行为,非任意妄为。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根据刑法第30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扰乱法庭秩序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为自然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单位管辖。若有多个管辖机构,应先协调,无法达成共识则向上级机构申请确定。行政处罚是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社会团体进行惩戒的合法行为,非任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