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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时间:2026.02.27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956人
律师解析:
两者的不同点是:
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狭义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后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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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爽律师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董 爽,合伙人律师,女,执业证号 14301201811036818, 现执业于执业于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合同法和公司法方向。董爽律师具备商事审判经验,先后撰写过《司法实践中的夫妻债务疑难问题认定》、 《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法律策略》、《股权转让纠纷实务分析》等多篇法律实务文章,对合同法、公司法诉讼经验丰富,具备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擅长为委托人提供诉讼、谈判和公司制度搭建等有机结合的整体性法律解决方案。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愿以专业的精神,专注的服务,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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