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5年12月加入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2025年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三缓二……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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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实施绑架罪而需执行死刑与立即处决的情况主要包括:首先,此种犯罪行为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或将他人劫持为人质。其次,该犯罪行为导致被害者身亡或故意对其进行伤害,倘若未能造成重伤但却致使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也需要考虑其中。只要以上两个条件均能得到满足,那么便可依法判处罪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在判决中附加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实施绑架罪而需执行死刑与立即处决的情况主要包括:首先,此种犯罪行为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或将他人劫持为人质。其次,该犯罪行为导致被害者身亡或故意对其进行伤害,倘若未能造成重伤但却致使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也需要考虑其中。只要以上两个条件均能得到满足,那么便可依法判处罪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在判决中附加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实施绑架罪而需执行死刑与立即处决的情况主要包括:首先,此种犯罪行为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或将他人劫持为人质。其次,该犯罪行为导致被害者身亡或故意对其进行伤害,倘若未能造成重伤但却致使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也需要考虑其中。只要以上两个条件均能得到满足,那么便可依法判处罪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在判决中附加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处罚措施。

死刑不是立即执行,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第246条对死刑是不是立即执行的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前有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后会在7天内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