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担任
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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