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不当行为,条件包括债务人单方或与第三方有违法故意行为、以债权人名义起诉、享有撤销权且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时效为自债权人知悉事由之日起一年,逾期则权利失效。若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致债权人损失且接收人明知,债权人可请求司法干预。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等。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关键条件:一,合同基于欺诈或胁迫签订,非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二,一方因困境下的非正常判断致合同违背公平原则;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这些构成撤销权行使的核心依据。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有明确时限:已知或应知撤销事件者需在一年内提出,称“除斥期间”,期间内不考虑时效暂停;若不知情,五年内需行动,自债务行为发生时计,同样不受时效规则影响。逾五年未主张撤销权,则撤销权失效,体现法律对撤销权行使的强制性期限要求。

债权人有权因债务人无理由放弃债权、低价转让资产或故意拖延还款而请求法院撤销其不当行为。前提条件包括:双方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有过不当财产处置行为且影响了债权人,撤销权限于债权范围。债务人应承担相关费用,债权人应在知晓或推定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否则失效,超过五年则丧失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