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监督委员会监事兼业务监督部部长,具备三级律师职称。江西省青年骨干律师训练营(第二期)结业学员,抚州市临川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常务理事,抚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全日制研究生毕业于贵州大学,获法学专业法律硕士学位。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婚姻家庭案件处理,同时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专业、尽责、诚信”的执业理念,成功代理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和典型意义的案件,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社会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
挪用资金罪与合法借款在根本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别,其区别点主要体现在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实施行为的初衷以及性质等几个重要方面。具体而言,挪用资金罪是指企业、公司及其他各个单位中的职员,借助于其职务所赋予的便捷条件,私自动用本应属于其所在单位的资金,或将之挪用到自身的私人用途中,亦或是借贷给其他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的犯罪行为。此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通常情况下,要求其具有非法占有该财产的目的,或者在实施挪用行为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归还涉案款项。相较而言,侵占罪则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他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刑法中的罪名,但它们有很大的区别。挪用资金罪主要针对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或借给他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临时性的挪用。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前者是挪用,后者是侵占。

侵犯的客体不同、客观表现不同、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中犯罪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是金融秩序。而在后者中犯罪行为人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侵犯金融秩序的同时还侵犯金融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