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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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主犯这一问题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认定需要遵循以下规则:首先,尽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可能是个人或团体组织,但其原则上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才能成为该罪名的确立者:第一,犯罪分子若是以单独个人的名义进行此项活动,那么他们应该被确认为合法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如果公安局发现有犯罪嫌疑人为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团伙组织,并以该团伙组织的名义从事此类活动,且违法所得最终由该团伙组织掌握或资金主要用于该组织运作,那么则应视为单位型犯罪案件中的非法吸取公共存款罪。

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认定主从犯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和身份。如果嫌疑人在案件中起到核心作用,比如主动提供吸毒场所、组织他人吸毒等,那么他很可能被认定为主犯。而如果嫌疑人只是在他人指示下提供吸毒场所,或者在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那么他通常会被视为从犯。

非法经营罪的审判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这可不是小事!主犯就是那个组织、领导、策划并积极实施犯罪的人,他们对犯罪活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还能从犯罪所得中分得大头。从犯呢,就是在主犯的指挥下,提供点辅助,作用比较小,分到的钱也比较少。简单来说,主从犯的区别就在于犯罪活动中的主导性、作用大小和获益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金额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金额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金。主动退赃、赔偿损失可在公诉前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如能在诉讼前主动退还非法所得并赔偿损失,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退赔的具体标准和比例取决于案件实情和法院判决。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有助于争取较轻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