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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形式如何确定

时间:2025.05.13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016人
律师解析:
探视权的形式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以是每周探望一次,也可以是一个月一次,具体的探望方式种类众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强制规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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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越律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越律师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于房屋买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事等纠纷领域,曾代理孙某与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肥某物流公司与刘某的劳动争议纠纷、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戴某与陈某股权纠纷等,同时参与服务多家顾问单位,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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