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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由谁

时间:2025.01.13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894人
律师解析:
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在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前,企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股东要行使知情权,可以直接起诉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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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在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注...... 更多>>
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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