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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父母可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

时间:2025.01.30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855人
律师解析:
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一)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三)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
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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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富强律师

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

孙富强律师系安徽亳州涡阳专职律师。安徽省第十二届青联委员,首批亳州市法学法律专家库成员,亳州信访工作专家库成员,亳州市第四届青联委员,首批涡阳县法学法律专家库成员,亳州市律师协会民事、公益、青年专业委员会委员,涡阳县第一届青联委员,涡阳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2022年度涡阳县优秀青年、涡阳县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讲师组成员。参与编写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新三板挂牌上市、资本运作实务及经典案例分析》。,秉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坚持依法、诚信执业,以深厚之学,细微之心,缜密之思,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的好评。代理了众多的合同纠纷、房地产业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作了详尽的法律研究,养成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本人心忱法律,足之以安身,肩之以立命,自习法始,每忧才疏,时抚卷以学,释卷而思,执笔总结,不敢有所懈怠,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本人擅长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业务、人身损害纠纷、婚姻家庭事务、刑事辩护等专业领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如蒙赏识,得尽绵力,则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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