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诈骗财物已经还债或者转让他人的,第三人
善意取得的,不予追缴。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便是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
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依旧会被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
债务或者
违法犯罪活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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