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王同伟,男,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距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债权回收,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证据调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几年来,办理了大量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主要从事领域: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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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一般被视为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开销也属于共同债务,例如食品、教育费用等。超出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双方的共同意愿,否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判断夫妻一方外债是否为共同债务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超出这个范畴的债务,原则上就不属于共同债务了。只有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才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通常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保证债务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二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另一方通常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借款是一方的个人行为,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可能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在处理夫妻借款问题时,需要深入剖析具体情况,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婆在外面借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