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不适用。
在
缓刑考验期内再
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较之
初犯、偶犯来说显然更大。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必须施以
实刑惩罚,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和改造作用,达到
刑罚的目的。所以,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应再适用
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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