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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竣工验收条件

时间:2025.02.15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 阅读:813人
律师解析:
具体条件是:
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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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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