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借款转至另一方账户,若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依《
民法典》,这属
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可要求双方偿还。
2.若借款仅一方使用,另一方不知情且未获益,通常为
个人债务。
但债权人能证明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仍可能认定为
共同债务。
3.
诉讼时,主张共同债务一方需举证。
收款方应留存款项用途
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向小胡借款5万元,并将该款项转入小丽账号。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借款。小丽称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且该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则认为此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若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此
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义务。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等,仅为一方个人使用,且另一方不知情也未实际获益,通常认定为借款方个人债务。本案中小丽需证明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小胡若主张为共同债务需承担
举证责任。
2、若小胡能证明该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仍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建议小丽留存好款项用途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是否为共同债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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