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经营活动是为家庭日常所需,此
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需共同承担,
债权人可向任一方
追讨全部债权。
2.若经营活动是一方个人名义进行,另一方未参与、未分享收益,通常算
个人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如另一方在
借款协议签字,则算
共同债务。
婚姻期间经营
债务承担,关键在于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及有无共同意思表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经营一家小店,期间因进货资金不足向小胡借款。小胡要求小丽也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小丽拒绝,且未参与小店经营、未分享经营收益。后小朱
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借款,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小丽认为这是小朱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的经营活动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与小朱共同承担,小胡可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
2、若小朱的经营活动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小丽未参与经营、未分享经营收益,一般认定为小朱个人债务,由小朱个人承担。但如果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小丽则需共同承担,不过本案中小丽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小胡需提供其他有力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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