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房屋抵押纠纷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和义务人时开始算。
2.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4.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
起诉或
仲裁等会使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小胡借款。借款到期后,小胡未获还款,起初未在意。几年后小胡想起此事欲起诉小朱,小朱却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小胡称期间有因
不可抗力耽误
主张权利,且曾向小朱提出过履行请求。双方就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房屋抵押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2、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本案中小胡若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耽误主张权利,可适用此规定。
3、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若小胡能证明曾向小朱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会中断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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