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但需满足条件。
股东要查阅会计账簿,应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2.公司有审查权。
若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可拒绝查阅,需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常见不正当目的如经营竞争业务、为通报信息查阅损害公司利益等。
有争议时,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表明想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公司认为小朱同时在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遂在收到请求后的第十天书面拒绝了小朱,并说明了理由。小朱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只是正常行使
股东权利,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小朱已履行该程序。
2、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时可拒绝查阅,本案中公司认为小朱自营竞争业务有不正当目的,在规定的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了理由,其拒绝行为符合法律程序。若小朱坚持查阅,可请求人
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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