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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离开住所地如何确定管辖

时间:2025.07.30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472人
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离开住所地的管辖确定规则: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
夫妻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无经常居住地,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
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
一方离开住所地:
被告离开超一年,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
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同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两人婚后离开住所地生活。小朱在外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有了经常居住地,而小丽在多地辗转,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小丽决定起诉离婚。此时对于该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产生争议,小丽认为应在自己起诉时小朱居住地法院管辖,小朱则认为应按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朱有经常居住地,所以该离婚诉讼应由小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若案件情况变为小朱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小丽起诉离婚,且小朱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那么则应由小丽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小丽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小丽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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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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