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建工程因
不可抗力受损,责任承担分情况而定。
工程本身、第三方伤亡
财产损失、施工材料和设备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发包人和
承包人
人员伤亡,各自单位担责并承担费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时,发包人要求留场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清理、修复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依据
民法典等
法规,为合理分配风险、平衡双方利益。
案情回顾:小胡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小朱的承包公司。工程在建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工程本身出现损害,第三方人员有伤亡和财产损失,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也有损坏。小朱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且停工,停工期间小朱应小胡要求留了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在场地。之后双方就各项损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小胡认为施工设备损失等应由小朱承担,小朱则觉得部分应由小胡负责。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小胡承担。
2、发包人小胡、承包人小朱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小朱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小朱承担。
4、停工期间,小朱应小胡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小胡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小胡承担。这样规定合理分配了风险,平衡了发承包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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