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传销录音满足条件可作
证据,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之一。
2.录音来源需合法,要在合法权益范围内录制,不
侵犯他人隐私、不
违法。
3.内容要清晰完整,能体现传销关键事实,像组织架构、运作模式等。
4.需证明录音真实,可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5.满足条件的录音,在传销案件调查、
诉讼中,能支持主张,助
司法机关查明事实、
追究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因怀疑小胡参与传销活动,便私下录制了与小胡的对话。小朱向警方
报案时提交该录音作为证据,但小胡认为录音是在自己不知情情况下录制,侵犯其隐私,不能作为证据。警方发现录音内容较为清晰,能听出涉及传销组织架构等关键信息。双方就该录音能否作为证据证明小胡参与传销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视听资料属于法定
证据种类之一,此录音若要作为证据需满足一定条件。该录音虽为私下录制,但只要是在合法权益范围内录制,未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来源就是合法的。
2、该录音内容清晰完整,能准确反映与传销相关的关键事实,如涉及传销组织架构等信息,符合证据内容要求。
3、若能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方式证明录音的真实性,那么它就能在涉及传销案件的调查中作为有力证据支持小朱的主张,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追究传销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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