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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有哪几种

时间:2025.07.30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064人
律师解析:
1.级别管辖
按案件性质、影响范围划分各级法院管辖权限。
基层法院管一审民事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高级、最高法院分别管重大涉外等特定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按“原告就被告”,被告住哪归哪管,住地和常居地不同的,归常居地管;
特殊情况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管,侵权纠纷侵权地或被告住地管。
3.专属管辖:
特定案件归特定法院,像不动产纠纷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财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书面选与争议有关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小朱居住在A地,小胡居住在B地,合同履行地在C地。小朱向自己所在地A地法院提起诉讼,小胡认为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自己所在地B地法院管辖,或者根据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C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被告小胡住所地在B地,B地法院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所以B地和C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3、小朱向A地法院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A地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并且本案也不属于专属管辖情形,当事人也未进行有效的协议管辖。所以A地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B地或C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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