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不当得利法院管辖的确定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一般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股东资格确认自诉案件中,被告方往往是公司,因公司不承认当事人的股东资格的,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股东资格。原告应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就需要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明被告是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形下获得属于自己的财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