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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于监外执行条件具体是怎样的

时间:2025.07.3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11人
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是让被判无期、有期或拘役的罪犯,因特定情形,暂不收监或改监外服刑。
条件如下:
一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但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除外。
二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判无期的罪犯符合第二项可监外执行。
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所提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期间查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监狱方面认为小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准备报批。但有部分人员认为小朱性格暴躁,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性,不应该暂予监外执行,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所以需要对小朱适用保外就医是否有社会危险性进行严格评估。
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狱应按此程序处理小朱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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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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