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在此类借款未偿还的诉讼案件中,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被告发送的传票未能被妥善送达到其手中。此时,负责送达的执法人员可依据相关法规,邀请与此事件相关的基层组织乃至被告所属单位的代表在场,详细阐述情况,并在送达回执单上详细记载其拒绝接收的具体原因以及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在场的见证人员共同签署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被告拒收法院传票,送达人可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案情,记录拒收原因和日期,并签名盖章。若仍无法送达,可将诉讼文书留置被告住所,并用摄影、录像等手段记录送达过程,视为已送达。

将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以下是根据不同类型的传票可能产生的两种情况及各自对应的结果: 首先,若传票指示为开庭通知,如果寄出后,收件人并未按照指定时间到场(即未提取),如属于原告方,那么他的陈述权便会被迫放弃,案子将会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院传票未签收不出庭的后果:如果收到法院传票,不签收是不影响的,如果不出庭,被告的法院会判决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不可以拒绝。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传票原则上是不能拒绝的,如果拒绝法院传票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结果对缺席方不利。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