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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公款29万已退还如何处罚

时间:2025.07.2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47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司公款29万已退还,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般而言,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都属犯罪行为
2.已退还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会被考虑。
法院通常会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3.处罚需依据具体案情判断,较轻情况可能是缓刑,严重些则会判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公款29万用于个人投资。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展开调查,小朱很快承认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在公司要求下,小朱迅速退还了全部29万公款。公司考虑到小朱退还公款且认错态度较好,希望从轻处理,但也对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相关法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小朱挪用29万用于个人投资,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2、小朱退还了全部挪用的公款,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司法实践中,退赃行为反映了其悔罪态度,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一因素,可能会对其从轻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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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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