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先判断
债务性质。
若为
夫妻共同债务,生存方要对全部债务连带清偿,
债权人可找其还钱。
2.若是死亡方
个人债务,以其遗产为限清偿,遗产含
个人财产和
夫妻共同财产中份额。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在继承价值内偿债,超部分自愿偿还;
放弃继承可不担责。
3.若遗产已分割,继承人按所得比例分担债务。
偿债前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必要份额。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生前向小胡借款10万元,后小朱意外去世。小胡要求小丽偿还全部借款,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小朱留下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父母和小丽作为继承人就
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首先需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为
共同债务,小丽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胡可要求其偿还。若为小朱个人债务,则以其遗产为限清偿。
2、小朱的遗产包括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份额(即房产的一半)。若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
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对
被继承人债务可不承担清偿责任。若遗产已分割,各继承人按所得遗产比例分担债务,且应先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再偿债。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