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解除后的
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一是信赖利益损失,指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损失。
比如
签合同花的差旅费、咨询费,为履约买原材料的费用等。
二是
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
但要在签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且
赔偿额不超违约方预见的违约损失。
若因违约方过错致
合同解除,非违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上述损失,弥补不利。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小朱为订立合同支出差旅费、咨询费等合理费用,还为生产货物购置了原材料。然而小胡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小朱不仅损失了前期投入的费用,还失去了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小朱要求小胡
赔偿损失,小胡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差旅费、咨询费等合理费用以及购置原材料的费用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因小胡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小胡应赔偿小朱的信赖利益损失。
2、合同履行后小朱可获得的利益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只要该损失在订立合同时小朱和小胡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且赔偿数额未超过小胡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小胡就应赔偿小朱的可得利益损失。因违约是小胡的过错导致,小朱有权要求小胡赔偿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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