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夫妻一方认为对方恶意举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可从三方面举证:
一是证明
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可提供水电、物业、食品采购等账单及购物发票、消费记录,表明家庭日常无需该笔债务。
二是证明借款时双方
分居或
感情破裂,用分居协议、
租房合同、
居委会证明及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等证明无共同举债合意。
三是证明
债权人知晓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收集债权人与举债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在
婚姻存续期间向小胡借款。小丽认为这笔债务是小朱恶意举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坚称该债务用于家庭开销,而小丽则准备通过相关
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案情分析:1、小丽可提供家庭生活费用支出记录,像水电、物业、食品采购等账单,以证明家庭日常支出无需该笔债务;收集购物发票、消费记录等,证明该笔债务未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从而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开销。
2、小丽可提供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证明夫妻在借款期间处于分居状态;提供聊天记录、邮件、短信、证人证言等,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此证明借款时双方分居或感情破裂。
3、小丽可收集债权人小胡与举债方小朱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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