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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朋友喝酒后朋友撞死人谁担责

时间:2025.07.2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338人
律师解析:
1.朋友撞死人,直接侵权人一般要负刑责民事赔偿
但同饮者在特定情况也可能担责。
2.同饮者有以下情形需担民事责任
强迫劝酒致朋友醉酒无法自控;
明知朋友有不宜饮酒疾病仍劝酒;
朋友要驾车,未有效劝阻。
3.若同饮者无上述过错,已合理提醒,如劝别开车、找代驾等,通常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小李一同聚餐饮酒。聚餐时,小胡明知小朱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仍不断劝酒。结束后,小朱打算驾车离开,小胡和小李虽知道此事,却都未进行有效劝阻。结果小朱驾车途中撞死人。死者家属要求小朱、小胡和小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小胡和小李认为自己不应担责,从而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直接侵权人,撞死人的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小胡明知小朱有不宜饮酒的疾病仍劝酒,且在小朱驾车时未有效劝阻,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3、小李在明知小朱要驾车的情况下,未进行有效劝阻,没有尽到提醒、劝阻义务,也需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若他们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提醒别开车、找代驾等,则通常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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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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