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实际控制人私自拿走资金,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书面要求
监事会或
董事会
起诉,若被拒,股东能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返还资金并
赔偿。
2.若
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资金且
数额较大,涉嫌
职务侵占罪,公司可向公安机关
报案处理。
3.若此行为损害
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凭
证据要求实际控制人在拿走资金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拿走了公司的一笔资金。公司股东小许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要求小朱返还资金,但小朱拒绝。同时,公司的债权人小丽也因小朱的行为导致自身利益受损,要求小朱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小许作为股东,在小朱的行为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可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对小朱提起
诉讼。若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小许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
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小朱返还资金并
赔偿损失。
2、若小朱
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小丽作为债权人,因小朱的行为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可依据相关证据,请求小朱在其拿走资金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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