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劳动收入:
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
共同财产。
2.经营投资收益:
像开办公司盈利、股票投资获利等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归夫妻共有。
3.
知识产权收益:
婚姻
存续时已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算共同财产。
4.
继承受赠财产:
除
遗嘱或
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继承或受赠财产为共同财产。
5.其他共同财产:
含
个人财产投资收益、
住房补贴等。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婚后用个人财产投资股票获得了收益,同时他在工作中得到一笔奖金。小丽在婚姻期间继承了其父母的一套房产,但其父母的遗嘱中未明确该房产只归小丽一方。两人后来因感情问题打算
离婚,在
财产分割上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股票投资收益、自己的奖金以及小丽继承的房产都应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小丽则觉得股票投资收益是小朱个人财产所得不应分割。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朱用个人财产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应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朱工作所得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继承的财产,若遗嘱未确定只归一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丽继承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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