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财产协议通常对
债权人无直接效力。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只在夫妻双方间有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2.夫妻对外有
债务时,债权人就婚姻
存续期一方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原则上按
共同债务处理。
3.若债权人知道夫妻财产协议,且约定一方财产债务由该方承担,协议对债权人有效,债权人只能向负债方主张权利。
可见,协议对债权人是否有效,关键看其是否知晓。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也各自承担。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个人投资。借款到期后,小朱
无力偿还,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小丽则以夫妻财产协议为由拒绝。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夫妻财产协议对小胡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
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但通常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小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原则上应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若小胡知道小朱和小丽之间存在财产协议,且约定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夫妻财产协议对小胡有效,小胡只能向小朱主张权利;若小胡不知晓该协议,协议对小胡一般无效,小丽需和小朱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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