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管辖按《
民事诉讼法》规则来。
通常“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被告住所地是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
起诉前连续住满一年处,就医地除外。
3.被告被强制教育、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4.
合同纠纷有
协议管辖且合规,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二人因家庭经营向小胡借款。后小朱与小丽
感情破裂准备
离婚,小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债务,小丽却称该债务为小朱
个人债务,拒绝偿还。小胡决定起诉,此时面临管辖法院的问题。小朱户籍在A地,但已在B地连续居住两年;小丽户籍在C地,一直在C地居住。同时,小胡与小朱、小丽曾在
借款协议中约定若
发生纠纷由D地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有
管辖权。小朱经常居住地为B地,小丽住所地为C地,B地和C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由于小胡与小朱、小丽在借款协议中有协议管辖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所以应按约定由D地法院管辖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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