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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债权转让有啥后果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92人
律师解析:
1.诉讼债权转让通常不影响原诉讼程序,诉讼主体一般不变更。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取得相关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原债权人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有拘束力,受让人不能直接替代原债权人,需法院裁定变更才行。
3.受让人可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能向受让人主张,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等。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胡偿还借款,诉讼过程中,小朱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小丽。小丽认为自己应直接替代小朱成为诉讼当事人继续诉讼,小胡则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并认为小丽不能直接参与诉讼。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进行债权转让一般不影响原诉讼程序,诉讼主体通常不发生变更,原债权人已启动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所以小丽不能直接替代小朱成为诉讼当事人,需经过法院裁定变更。
2、若小丽希望参与诉讼,可向法院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
3、债务人小胡对原债权人小朱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小丽主张,其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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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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