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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5.07.29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917人
律师解析:
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仲裁裁决方面:
没约定仲裁条款或未达成书面协议;
裁决事项超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
证据伪造
对方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贪污受贿等行为。
公证债权文书方面:
文书确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送达相关方。
若执行标的因新法律事实形成且影响执行,法院审查后可裁定不予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合同,约定若发生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后双方产生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小朱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小李提出异议,称合同中仲裁条款不明确,且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小胡持有一份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小静以该文书确有错误为由提出异议。另外,小何申请执行小许的财产,小许称执行标的是法律文书生效后新发生法律事实形成的,影响正确执行。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与小李的仲裁裁决执行案,若经法院审查,合同中仲裁条款不明确可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不清晰,类似没有订有有效仲裁条款;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2、对于小胡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若法院审查后认定该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应裁定不予执行,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对于小何执行小许财产案,若执行法院审查后,认定执行标的是法律文书生效后新发生法律事实形成且影响正确执行,可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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