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敲诈勒索中的“精神强制”,指的是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压迫,让其感到极度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比如威胁揭露隐私、损害名誉,或者伤害受害者及其亲友等,这些行为不一定会真的实施,只要让受害者感到害怕就行。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的危害,也可能构成犯罪。

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一部分。它是指受害者因为人身权益受到了伤害,依法可以得到的合理赔偿。敲诈勒索罪是指有人为了自己的私利,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在索赔的过程中,行为人是虚构事实或者恶意威胁,想要高额赔偿,并且有非法占有的意图,那么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是依法合理地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他的权利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1. 索赔侵权赔偿应合理,过高或恶意则涉嫌敲诈。赔偿需考虑医疗、精神赔偿、薪资损失等。伤残或死亡赔偿按当地标准。过度索赔或涉敲诈风险。 2. 敲诈勒索非必定罪,需金额大或多次行为。情节严重包括惯犯、连续犯、知罪不揭、趁危敲诈等。 3. 敲诈勒索与抢劫不同,不以当场暴力威胁。金额达标准或多次行为才定罪,处罚视情况而定。

敲诈勒索案件中受害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时候,要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方面的因素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