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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混同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5.07.28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47人
律师解析:
1.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产应和股东财产严格分开。
若股东让公司和自己财产混同,像账户资金随意流转,就破坏了公司独立人格。
2.财产混同时,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
不过,债权人要证明财产混同情况。
3.法院会综合判断,若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就不用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小许借款。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偿还债务。小许发现,小朱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资金频繁流转,公司的一些重要资产也登记在小朱个人名下,公司财产与小朱个人财产界限不清。小许认为存在财产混同情况,要求小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则称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

1、依据《公司法》,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应严格分离。本案中小朱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资金随意流转,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破坏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2、当发生财产混同,债权人小许可主张揭开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小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小许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小朱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形。
3、若小朱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则可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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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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