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贷款是为家庭日常开销产生,即便以个人名义借贷,也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需夫妻共同偿还。
2.若贷款超出日常开销范围,但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都同意的,同样是
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3.若贷款仅个人使用,没用于家庭生活,通常算
个人债务,由贷款方独自偿还,像私自筹资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债务。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他人贷款5万元。小丽认为这笔贷款她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由她偿还。而
债权人则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理由是他们处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该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分情况。若此贷款是小朱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根据《
民法典》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
2、若贷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3、若该贷款仅为小朱个人使用,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如小朱未经小丽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一般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由小朱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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