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应该属于谁所有
时间:2025.07.2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040人
律师解析:
1.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首先按约定来定。
若
当事人有相关约定,就遵循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拿到
专利权,委托人能依法实施该
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
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
3.关于技术秘密成果,双方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不过研究开发人在交付成果前,不能转给第三人。
案情回顾:小许委托小何开发一项新技术,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技术成果的归属。小何成功完成技术开发后,准备申请专利。小许认为自己作为委托人也应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
未约定,所以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小何。
2、由于小何取得申请专利的权利,小许作为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若小何转让专利申请权,小许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该技术秘密成果,小许和小何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小何不得在向小许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