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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应该属于谁所有

时间:2025.07.28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阅读:1040人
律师解析:
1.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首先按约定来定。
当事人有相关约定,就遵循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拿到专利权,委托人能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
3.关于技术秘密成果,双方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不过研究开发人在交付成果前,不能转给第三人。

案情回顾:

小许委托小何开发一项新技术,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技术成果的归属。小何成功完成技术开发后,准备申请专利。小许认为自己作为委托人也应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所以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小何。
2、由于小何取得申请专利的权利,小许作为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若小何转让专利申请权,小许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该技术秘密成果,小许和小何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小何不得在向小许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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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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