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
签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信义务,让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要担责
赔偿。
2.《
民法典》规定,像假意签合同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
虚假情况等,要担此责任。
3.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
损害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准,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但赔偿不过错方签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欲购买一批电子产品,小许得知后主动联系小朱,表示自己有优质货源可低价供应。双方开始就
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小朱为此花费了大量时间和费用进行市场调研和准备资金。然而,小许在磋商过程中故意隐瞒了自己并无实际货源的事实,且一直拖延
签订合同。待小朱发现真相时,已经错过与其他供应商签约的最佳时机,遭受了
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1、小许在与小朱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无实际货源这一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符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2、小朱为缔约支出的市场调研费用等属于直接损失,错过与其他供应商签约机会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都在信赖利益范围内。小许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小朱的损失,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小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先
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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