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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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编)已经明确了夫妻债务的界定标准。以下三种情况会被视为共同债务: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总之,这些规定详细说明了夫妻债务的具体范围。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主要看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双方是否共同同意(如共同签字或认可),二是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或者,虽然债务超出了日常范围,但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事业,并且债权人能够证明,那么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超出日常范围的债务,如果该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别证据证明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确认原则:1.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以及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超出日常需要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双方有共同意志,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双方都同意,通常会被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偿还。反之,如果债务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且未经另一方同意,又没有证据表明是双方共同的意愿,那么它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

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需要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追认; 2.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用于家庭日常所需也视为共同债务; 3.若负债超出日常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或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仍视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