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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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在婚姻持续过程中共同参与了土地的承包运营,在此情况下,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常会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若在夫妻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已然缔结连理,且实际分配到的土地包含双方各自的份额,亦然将其认定为共有财产。

在农村拆迁补偿后的离婚资产分配中,对于共同所有的涉拆资产,应公平平等地分割;而单方所有的产权则不可分割,应归属为个人财产。若涉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偿款通常归产权方所有,离婚后未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暂时无法参与补偿款的分割。总之,处理这类问题时,需根据产权归属和拆迁政策来确定各方的权益。

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土地分割常成难题。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离婚时不可分割。但宅基地上的房屋若属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因此,处理此类案件需细致区分土地与房屋权益,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土地承包经营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前双方已结婚,且土地包含双方各自权益,也应视为共同财产。

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家庭成员对农村土地山林征收补偿如何分割,实际上家庭成员对征地补偿款的分割标准存在争议的可以准备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起诉处理,法院会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审理征地补偿款分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