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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可否采取口头形式

时间:2025.07.28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830人
律师解析:
1.民间借款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这种形式方便快捷,适用于熟人之间小额、短期的借款。
2.不过口头合同存在弊端。
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很难举证证明借款事实和约定内容。
3.为保障权益,大额或复杂借款建议采用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条款,避免日后麻烦。

案情回顾:

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许借款2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仅口头约定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到后,小朱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拒绝还款,小许则认为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许遂将小朱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虽然口头形式的合同在实践中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但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2、在本案中,小许与小朱之间的口头借款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小朱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拒绝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还款责任。不过小许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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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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