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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时间:2025.07.27 标签: 金融保险 票据纠纷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1.票据追索权能否向出票人行使要视情况而定。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拒付、到期前拒承等法定情形下,可行使追索权,出票人是被追索对象。
2.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持票人能向出票人等前手追索。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
3.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可向出票人追索。
若未按规定提示承兑或付款,可能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但对出票人仍有追索权。

案情回顾:

小朱持有一张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小朱认为自己可对出票人小许行使追索权,而小许却称小朱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已丧失对自己的追索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

1、依据《票据法》,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等法定情形时,可行使追索权,出票人作为票据债务人,是被追索对象之一。小朱的汇票到期被拒付,其有权对出票人小许追索。
2、虽然小朱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但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等,只是可能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对出票人仍有追索权。所以小朱对小许的追索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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