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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唯一房产离婚后是否可以拍卖房子

时间:2025.07.27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46人
律师解析:
1.若夫妻共同房产有未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即便为唯一住房,法院也可能拍卖。
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提供住房,或从房款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会支持拍卖。
2.若不存在债务执行情形,仅离婚分割房产,一般是一方得房并补偿另一方,不会直接拍卖。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有一套共同房产。婚姻期间,他们向小胡借了一笔钱,到期后未能偿还。小胡将小朱和小丽起诉至法院,胜诉后申请执行该房产。小朱和小丽则以该房产是他们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不同意拍卖。而小胡表示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他们提供居住房屋,要求法院继续执行拍卖。

案情分析:

1、在本案中,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小胡申请执行该房产,符合法院有可能拍卖的情形。
2、小朱和小丽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而小胡愿意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提供居住房屋,法院可根据规定支持小胡的请求,对该房产进行拍卖。若不存在债务等执行情形,仅离婚分割房产时,一般是一方获得房产并补偿另一方,不会直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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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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