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羁押算坐牢时间,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可折抵刑期。
2.判
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判
拘役、
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如判决前羁押3个月,后判1年有期徒刑,羁押3个月折抵3个月刑期,实际执行9个月。
这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避免重复
处罚,保障
犯罪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3个月,之后法院审理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小朱认为羁押的时间应算入坐牢时间,而检方起初认为羁押与正式服刑不同,不应折抵刑期,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在本案中,小朱在判决前被羁押了3个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那么羁押的3个月应折抵3个月刑期,小朱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为9个月,这体现了罪责相适应原则,避免犯罪人被重复处罚,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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