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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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通常是在看守所执行的,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目的是暂时剥夺嫌疑人的自由。看守所会羁押被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并对他们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看守所也会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等。在看守所羁押嫌疑人时,看守所会依法明确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按照法律规定,拘留十天的刑期中,被拘留者在派出所的时间一般都算有效期限。从实际限制自由的那一天开始算,每被限制一天就折抵一天的拘留期。但仅仅是接受调查、询问而没有被限制自由的,这段时间是不折抵拘留期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确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我国刑事拘留制度要求拘留人员自被依法拘留之时起,必须立即移送至看守所予以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刑事拘留的执行场所正是看守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我国刑事拘留制度要求拘留人员自被依法拘留之时起,必须立即移送至看守所予以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刑事拘留的执行场所正是看守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我国刑事拘留制度要求拘留人员自被依法拘留之时起,必须立即移送至看守所予以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刑事拘留的执行场所正是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