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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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正本送达对象的确定不起诉决定书应依法送达于被害人或其最近亲属及其代理律师、涉案人员以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层。若对该决定有所争议,被害人或其最近亲属及其代理律师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无需经过申诉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案件法院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这主要是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202条所作出的规定,当然也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宣判方式确定具体时间的,比如说当庭宣判的,5日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如果定期宣判的需要立即送达。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拒收的情形,那么执法人员就可以选择其它的方式进行送达,可以适用于留置送达,如果当事人确实不履行那么一般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送达给家属,大部分的案子都不会当场判决的,所以家属需要等法院通知判决书获通过EMS寄送到家。长期未收到判决书可能存在两种情况:被寄回户口本的地址或被寄回在押人填写的地址。可以去法院大厅询问或通过律师询问。

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将决定通知被害人,有利于不服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